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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消費稅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及審批辦法

瀏覽次數:3983發(fā)布時間:2009-2-13

發(fā)文部門:財政部    日期:1994-06-26

一般消費稅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及審批辦法1994年6月26日,財政部
  
  第一條 為落實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、中國人民銀行《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(yè)實行“先征后退”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(guī)定的通知》((94)財預字第55號),規(guī)范一般消費稅和一般增值稅退付(以下簡稱“退稅”)申報和審批工作,制定本辦法。
  第二條 “退稅”以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(guī)定為依據。
  第三條 “退稅”的申報和審查核批必須遵循依法辦理、實事求是、嚴肅認真、提高效率的原則。
  第四條 企業(yè)申請“退稅”須向財政部駐納稅地中央企業(yè)財政駐廠員處(組)書面申請,提出申請退稅的依據,附報退稅申請書(見附一至四),并提供已納稅款的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。
  退稅申請書由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深圳市)中央企業(yè)財政駐廠員處(以下簡稱省中企處)統(tǒng)一印制。
  第五條 未設中央企業(yè)財政駐廠員機構的市(地),由各省中企處委托該市(地)財政局受理當地企業(yè)“退稅”申請。企業(yè)距市(地)中央企業(yè)財政駐廠員處(組)或財政局較遠,辦理“退稅”不方便的,可由市(地)中央企業(yè)財政駐廠員處(組)或上述財政局委托企業(yè)所在縣(市)財政局代理有關工作,報省中企處備案。
  受委托的市(地)、縣(市)財政部門在退稅業(yè)務工作上應接受省中企處的指導和管理。
  第六條 企業(yè)“退稅”申請,應在解繳稅款并收到國庫(經收處)收款蓋章后退回的繳款書(收據聯)三日后提出;企業(yè)兩次報送“退稅”申請書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15天。
  第七條 各市(地)中央企業(yè)財政駐廠員處(組)(含第五條 中所指的市(地)財政局和縣(市)財政局,以下統(tǒng)稱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)接到企業(yè)的退稅申請后,必須就以下內容進行認真初審:
  1.報送的有關資料是否齊全、真實;
  2.申請退稅的依據是否充分;
  3.申請退付的稅款金額是否正確;
  4.申請退付的稅款是否已經入庫(按不少于申報金額10%的比例或對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繳款書與稅務部門、金庫核對)。
  第八條 對經初審后符合“退稅”條 件的,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在企業(yè)申請“退稅”的書面報告“退稅申請書”上分別簽署意見,連同企業(yè)報送的繳款書復印件一并報送省中企處。
  第九條 對企業(yè)報送的申請“退稅”的資料不全、依據不充分、數據不準確或稅款尚未入庫的,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應將情況通知該企業(yè)。
  第十條 各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必須及時辦理企業(yè)“退稅”申請。向省中企處報送審查意見或通知企業(yè)本辦法第九條 有關事項的時間,一般應在收到企業(yè)“退稅”申請的六日內完成。
  第十一條 省中企處收到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報送的對企業(yè)“退稅”申請的核實意見和有關附件后,應進行認真核實,并根據審核結果正式行文對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下達準予退付或不予退付的批復,并將企業(yè)申請退稅的書面報告和退稅申請書第一、二聯及繳款書復印件同時退給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。
  省中企處對“退稅”申請的批復,抄送該企業(yè)所在地國庫、稅務、財政機關各一份。
  省中企處對企業(yè)“退稅”申請作出的批復,從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收到該申請之日算起,不得超過十天(不含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郵件在途時間)。
  第十二條 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收到省中企處“退稅”的批復文件后,對準予退付的稅款,開具“收入退還書”(由省級中企處按《國家金庫條 例實施細則》所附格式十一印制)。
  “收入退還書”按以下要求填寫:
  1.收款單位方,“全稱欄”填寫退付對象的名稱;“帳號欄”填寫退付對象在開戶銀行的帳號;“開戶銀行欄”填寫上述開戶銀行名稱。
  2.退款單位方,“機關全稱欄”填寫財政部、××省財政廳(局);“預算級次欄”的填寫視所退稅種而定,如所退稅款是增值稅,則填寫中央級75%,省(市、縣)級25%(根據當地財政體制確定),如所退稅款是消費稅,則填寫中央級;退款國庫欄填寫中央國庫××分庫(或中央國庫××支庫,中央國庫××中心支庫)、××地方國庫(與預算級次欄銜接)。
  3.“預算科目欄”按規(guī)定的科目填寫。
  4.“金額欄”按省中企處準予退付的金額填寫。
  5.“退稅原因欄”填寫退稅的文件依據和省中企處批復文件的名稱及文號。
  第十三條 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開具的“收入退還書”,加蓋印章后,連同省中企處的批復文件,送當地國庫辦理稅款退付事宜。收到國庫辦理退付并蓋章退回的“收入退還書”后,將繳款書原件加蓋“已退付”專用章,連同“退稅申請書”第一聯退還企業(yè)。
  第十四條 各省中企處未批準的“退稅”申請,由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在接到該批復后及時通知企業(yè),并按省中企處要求辦理其他有關事宜。
  第十五條 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和當地國庫應按月核對“退稅”金額,并報告退庫情況。
  (一)每月終了后二日內,國庫將“退付一般增值稅”和“退付一般消費稅”的金額及“預算級次”通知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。
  (二)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將本機構同期記錄的“退稅”數額與國庫的通知數額進行核對(如有問題應簽明原因,會同國庫進行糾正),并填制“一般消費稅、一般增值稅退付月報”(見附五),于月度終了后四日內報送省中企處。
  (三)省級中企處對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報送的“一般消費稅、一般增值稅退付月報”及時進行審查、匯總,編寫文字說明后于每月終了后五日內(節(jié)假日順延)報財政部。
  第十六條 省中企處和市(地)中央企業(yè)財政駐廠員處(組)應設立專門機構,配置專門人員負責“退稅”的審查和核批等事宜,代行中央企業(yè)財政駐廠員機構“退稅”審查職能的市(地)、縣(市)財政局應指定專門人員從事此項工作,并將所定人員的名單報委托單位備案。
  第十七條 省中企處和“退稅申請受理單位”必須設置有關帳冊,對企業(yè)“退稅”申請書及有關資料的受理、審查、呈報或退還,及“退稅”申請的批復,“收入退還書”的填制與送達國庫,“退稅”數額的對帳等各個環(huán)節(jié)實行嚴密細致的登記,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,妥善保管有關帳冊、資料。
 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(yè)財政駐廠員機構和有關市(地)縣財政部門必須嚴格執(zhí)法,對發(fā)現的騙取“退稅”的行為,由省中企處依照《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(guī)處罰的暫行規(guī)定》進行處理,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,并隨時向財政部報告。
  第十九條 省中企處應加強對“退稅”審查核批工作的領導和考核,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,加強對“退稅”經辦人員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對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,導致財政收入損失,或辦事推諉、敲詐勒索,造成惡劣影響的,隨時向財政部報告情況,嚴加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,觸犯刑律的,移交司法部門處理。
  第二十條 有關企業(yè)對省中企處“退稅”工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財政部受理;對“退稅受理單位”“退稅”工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,由省中企處受理。
  第二十一條 省中企處要對“退稅”工作及時進行總結,定期以書面形式向部作專題匯報。